2024-09-05 22:27:39 | 35教育网
一、办学历史悠久,文化积淀深厚
学校建于1937年,已有80多年办学历史,是湖北省转型发展试点公办本科高校、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优秀高校,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、湖北省通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、湖北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、全国百所产教融合试点高校。
二、区位优势突出,交通方便快捷 35教育网
学校坐落于武汉城市圈南部、武汉后花园之称的素有香泉都美誉的咸宁市市区,从学校出发,乘坐武广高铁、际列车半小时内可以进入武汉市区,全程高速70分钟内可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。
三、学科门类齐全,办学特色鲜明 80多年的办学历程。
学校已形成了理、工、经济、教育、文史、农、医学、管理、艺术等多专业交融的综合性大学。现有研究生招生专业3个,本专科专89个,教学院19个,全日制在校生20000余人。其中就业特色班学生2600余人。
师资力量雄厚,名师英才荟萃 学校现有教职工共180人其中专任教师1023人,正高职170人、博士299人、硕士生导师120人、有特聘院士2人、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人、湖北省“楚天学者”15人、“彩虹学者”24人、“揽月学者”22人。
四、校园环境幽雅,教学条件完善
是典型的江南山水园林校区,被评为“湖北省花园式学校学校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,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.67亿元,图书馆藏书210万册,中外文期14万种,电子数据库28个。
五、校园文化丰富,综合素质突显
学校十分重视校园文化建设,用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占领校园,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。近年来,学子先后获得十个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,毕业生考研深造和就业水平在同类院校中翘首!
35教育网(https://www.35shipin.com)小编还为大家带来2022年湖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的相关内容。
2022年 湖北 科技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,主要包含学校概况、招生计划、报考条件、录取规则、 收费标准 、奖助学金等信息,以下是详细内容,供大家参考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 校招 生 工作 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招生工作。
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“公开程序、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
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科技学院,国标代码为10927。学校地址: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,邮政编码437100。
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,设有67个本科专业,涵盖十大学科门类,面向全国25个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。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。
第六条 学校所在地——湖北省咸宁市,是武汉“1+8”城市圈的重要成员之一,是国家“两型”社会建设的首批试点城市,素有“湖北南大门”之称。北邻武汉70公里,南距岳阳120公里,交通便利,京广高速铁路、京广铁路、京港澳高速公路、杭瑞高速公路、大广高速公路、107国道贯穿市境。校园占地面积1860亩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,由校长担任主任,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、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,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,吸收教师、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。负责对学校普通本、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。
第八条 招生 就业 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,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,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监督。
第四章 招生计划
第十条 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,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由学校根据各省(市、自治区)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、 毕业生 就业质量和去向、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,并通过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、学校招生简章、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。
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,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生源状况在相应省(市、自治区)适量调整招生计划。
第十二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,设置普通本科预留招生计划,普通文理类控制在1%, 艺术 类控制在15%以内,用于平衡各省(市、自治区)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。预留计划使用时,坚持质量优先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(市、自治区)。
第五章 录取规则
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提交调档比例,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%。
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(英语、翻译、商务英语)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(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、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)要求考生外语 考试 语种为英语;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,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。
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:
按各省投档规则进档考生,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,即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,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,优先满足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 志愿 并录取。
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规则:
(一)传统 高考 省份。依次比较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文综/理综、文综/理综中的最高分;
(二)新高考改革“3+3”模式省份。依次比较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三门选考科目之和、选考科目中的最高分;
(三)新高考改革“3+1+2”模式省份。依次比较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首选科目、再选科目之和、再选科目中的最高分。
排序后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,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,依次逐个录取。对某一考生,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,若未录满,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(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就读者除外,下同),若已录满,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,若该专业未录满,则安排在该专业,若已录满,则看其第三志愿,如此类推。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,服从专业调剂的,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;不服从专业调剂的,作退档处理。
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免费医学生项目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(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、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)实行分类投档,学校只录取明确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,不调剂录取。临床医学免费医学生项目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(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、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)学生入学后不得调整到其它专业。
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:
1.美术学、设计学类(视觉传达设计、环境设计、产品设计)在实行 平行志愿 投档的省份,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;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,按综合成绩(专业*0.6+文化*0.4)排序从高到低录取。考生投档成绩(平行志愿投档省份)或综合成绩(顺序志愿投档省份)相同时,按专业成绩排序,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(含政策加分)排序。
2.音乐学、表演、舞蹈表演、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,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;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,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。考生投档成绩(平行志愿投档省份)或专业成绩(顺序志愿投档省份)相同时,按文化总分(含政策加分)排序。
第十八条 体育 类专业录取规则:
体育学类(体育教育、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)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,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;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,按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。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(含政策加分)排序。
第十九条 护理学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.58米,男生身高不低于1.65米。
第二十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、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为基本依据,同时兼顾职业的需要。 新生 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,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,将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一条 投档时,认可各省(市、自治区)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,对往届生和加分投档的考生,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。
第六章 新生入学
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在录取通知 书 规定的时间内报到,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向学校请假,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、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,不另外增加收费。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,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《湖北科技学院新生入学须知》中详细说明。
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,并对艺术类专业新生进行专业复查,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、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、不能坚持正常 学习 的考生,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,退回原籍。
第七章 奖、贷、助及其他
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广 大学生 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,国家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、国家 励志 奖学金、学校奖学金、科研成果奖等多种奖项。
第二十六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录取后,凭录取通知书即可向家庭所在县(市、区)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”(每年不超过8000元)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,每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。
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,学校另将采取奖励、贷款、勤工助学等措施,提供经济资助;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,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资助。
第二十九条 考生入学后依据湖北科技学院《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学校 毕业 要求的,学校准予毕业,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 证书 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,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。
咨询电话:0715-8338003
学校网址:
第三十二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,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并由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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