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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户口是广西的,孩子在云南从小学就在芒市读书,能参加高考吗?
目前的高考政策明确要求考生需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。无论孩子在哪里出生或从小在何处接受教育,这一规定都是通用的。为了孩子的利益,建议将户口从广西迁至云南。如果孩子留在户籍地参加高考,他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适应困难,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云南的生活和学习环境,而回到户籍地后,两地的教育方式和教材可能会有所不同,这可能会导致孩子感到不适应,甚至影响学习效果。
许多学生就是因为这种跨地区考试的困难而选择辍学。他们习惯于当地的教育方法和教材,一旦改变环境,就可能感到无所适从。因此,为了孩子的未来考虑,迁移户口到孩子目前所在的城市,可能是更为明智的选择。
虽然迁移户口可能会涉及一些手续和费用,但从长远来看,这将有助于孩子更好地适应高考环境,提高他们参加高考的成功率。同时,这也符合政策要求,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。
此外,家长还可以考虑为孩子准备一些适应策略,比如提前了解户籍地的教育环境,帮助孩子提前适应新的学习方式和教材,从而减轻孩子的心理压力,提高他们的备考效率。
总之,迁移户口到孩子目前所在的城市,不仅是对孩子的一种支持,也是对政策的尊重,有助于孩子在高考中取得更好的成绩,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。

广西桂林恭城可以异地高考吗
可以。
根据新政,6类考生在满足条件后可在桂林“异地中考”。
第一类是外省户籍迁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。这一类考生分两种情况,一是户籍没有迁入桂林的,二是户籍在中考报名截止前(即2015年5月8日)已迁入桂林的。
户籍没有迁入的考生要参加“异地中考”需满足下列条件:为初中应届毕业生,有在桂林的3年完整学籍,并在桂
林学校实际就读3年,其父母一方(或法定监护人)具有1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(以下简称“双合法”)。
户籍在中考报名截止前已迁入我市的,则需要满足下列条件:为初中应届毕业生,其父母一方(或法定监护人)具有一年以上的“双合法”。
对于“双合法”,市招生考试院负责人解释,合法稳定住所指具有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》、房产证、购房合同(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)、房屋租赁合同(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或发票)等任何一项;合法稳定职业是指具有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(含纳税证明)、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(附工资证明)、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。
第二类是广西区内、桂林市以外户籍迁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。这一类考生也分2种情况。
户籍没有迁入的,需为初中应届毕业生,有桂林3年完整学籍,并在桂林的学校实际就读3年,其父母一方(或法定监护人)具有1年以上的“双合法”。
户籍在中考报名截止前已迁入桂林的,可以在桂林参加中考。
第三类是桂林市辖12县户籍迁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。
其中户籍没有迁入市区的,需为初中应届毕业生,有流入地3年完整学籍,并在流入地学校实际就读3年,其父母一方(或法定监护人)具有1年以上的“双合法”。
而户籍在中考报名截止前已迁入市区的,可以在市区参加中考。
第四类,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属历届初中毕业生的。除学历证明材料外,这类考生还需满足下列条件:其户籍迁入桂林时间满1年(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桂林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当日止,满1年),并能提供户籍迁入以来在桂林学习或工作、生活的证明,其父母的其中一方(或法定监护人)在桂林流入地具有“双合法”1年以上。
第五类考生是:一方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设区市(含)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、公安部门颁发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》(即人才居住证)人员子女。这类考生不受户籍、学籍限制,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。
第六类考生是:现役军人、军转安置、工作调动(指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)人员的随迁子女。这类考生不受学籍条件限制在桂林参加中考。不过,考生的户籍必须迁入桂林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全称: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;学校代码:14220;南宁校区地址: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;平果校区地址:百色市平果市大学路6号。
第三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: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,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。
第四条 面向广西、陕西、安徽、福建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南、广东、海南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湖北、江西、辽宁、黑龙江、吉林等18个省市招生,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(区)教育厅公布为准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。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,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。
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,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
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
第八条 具体招生人数和招生专业以各省(区)教育厅公布为准。
第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缴,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第四章 录取规则
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,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择优录取。
第十一条 具体录取规则
1.调阅考生档案比例:顺序志愿控制在120%以内,平行志愿控制在110%以内。
2.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(区)或批次,实行“分数优先、遵循志愿”的原则。
3.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方案的省(区)或批次,实行“分数优先,遵循志愿”的原则。
4.艺术类、体育类术科成绩以广西及有关省(区)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,本校不另行组织术科考试,进档考生按术科考试成绩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,若术科考试成绩相同,按文化分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,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。
5.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: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,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,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,不能满足的,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,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,依次类推。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,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,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将予以退档。因录取时间紧迫,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,本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。
6.考生身体健康要求: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的文件精神,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。学生入校后须进行入校体检,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,一经查实,立即取消入学资格。色弱、色盲考生不能报考
学前教育专业、
特殊教育专业及
美术类专业。
7.录取期间学校可视各专业生源情况,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。
第五章 新生入学
第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后,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。对未经批准逾期5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及时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的新生,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。
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,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。复查不合格者,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十四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籍,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。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,凭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派出所办理。
第六章 其他
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合格者,颁发毕业证书,盖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。
第十六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学习优秀奖学金等,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。学校建立了“奖、勤、贷、补、减、免”助学体系。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,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勤工俭学和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,确保学业优秀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:可通过各省、区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查询,也可登录本校招生信息网查询,网址:
。
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
招生办公室电话:0771-5585188,5869751,5848693。
通讯地址: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。
邮编:530022。
网址:
。
邮箱:zsjyc14220@126.com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、规定不符之处,以国家有关政策、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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